本文是前篇「違規舉發又一發」 的警察局回應,以下為我檢舉的原文:
來信日期:2011/05/05 星期四
發信人:XXX
來信主旨:交通違規檢舉
來信內容:時間:一百年五月四日星期三上午八點二十九分至三十分間 地點:台中市中港路往龍井方向,經遊圓南路準備左轉,一輛藍色三頓半卡車由『直行車道』強行左轉,現場有員警指揮交通(請員警發揮應有的作為好嗎?而不是光看!) 違規車牌:XXXX-ZM (原文完)
接著是交通警察大隊的回應:
交通警察大隊:
一、敬愛的X先生您好,您於100年5月5日寄給本分局局長的電子郵件,經交由本分局查處如下:
二、由於該路段路口平日即為犁份地區流量相當大之路口,員警在執行交整勤務時縱有發現上述之違規行為;但基於「法益衡量」原則實在不宜當場攔查,且雖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;可以不用科學舉證便可逕行舉發,但是依現行:製單告發宜採科學舉證為之的原則下,縱然員警有心在交整時,見有車輛違規,立即取出器材進行蒐證;但該車往往已經完成違規動作,轉入正常車道(由照片3違規時間8:29:56至照片2違規時間8:29:59秒短短三秒便可得證)此時縱然依仍規定逕舉;一旦車主申訴,則員警仍會陷入舉證不足的困境中。
三、該名檢舉人所提供之照片,已經交由犁份所製單告發完畢。
四、本分局將提聯合勤教、主管會報加強宣導,以維護用路人權益。
五、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與建議,藉此特申謝忱,並祈不吝指教。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敬上
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2段309號 承辦人:交通組 徐玉成 聯絡電話:(04)233-87770
(原文完)
所以說,警察怕事就對了?!還是以後被抓到違規只要大聲嗆就好了?!
沒想到改善交通居然是要靠民眾自己準備蒐證器材就是了……
3 個迴響:
Two lessons:
1. Do anything you like as quick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escape.
or
2. Make sure your equipment good to catch them for enough evidence.
我懷疑
警察會不會這樣想
等到民眾檢舉多到一個程度以後
警察就不用再出去拼業績了.....
多謝~嘉川辛苦舉發
目前該路段已有員警躲在再興米糕與幼稚園之間,進行側錄。
6月8日晚上6.30開車路過,有遇到員警對違規車輛進行開單。
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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